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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湖南省2014年度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4-09-23

                            湘国土资发〔2014〕26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65号)要求,现将湖南省2014年度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指标,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确定了各有关矿山企业2014年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见附件)。各有关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的要求组织生产,严禁无指标生产和超指标生产。

  二、请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各有关矿山企业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稀土月报、钨矿稀土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地开展网上直报。

  三、严格按照《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2〕4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开展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工作:

  (一)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尽快与本辖区内有关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由市(州)局统一将责任书报省厅备案。

  (二)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核查和检查。落实专人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督促有关矿山企业建立健全资源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制度。及时查处矿山企业无指标生产、超指标生产、跨年度使用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开采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以及不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报表、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指标执行情况核查。

  (三)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第四季度报表的同时,各市(州)局要在各矿山企业提交2014年指标完成情况及下年度指标申报情况等自查报告的基础上,上报2014年度本辖区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总结,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指标申请。

  四、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发现稀土资源的,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上报我厅,由我厅组织回收利用或储备。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稀土资源,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监督管理。

  五、2015年6月30日前,除《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国土资发〔2014〕65号)规定情形外,继续暂停受理新的钨矿和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新立钨矿稀土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和产能平衡的要求。

  六、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中第十一条的规定,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的,要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必须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只能储备,不得销售。

  七、各有关矿山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年度开采总量与下达的控制指标差距较大时,企业应将情况逐级上报我厅提请调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我厅将根据全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剩余情况进行调整。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8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2014年度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