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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发〔2024〕1号关于印发《南岳区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南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01 09:22:58
索引号 00000000/2024-22228578 文号 岳政发〔2024〕1号 信息有效性

南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岳区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和市管相关单位:

现将《南岳区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24228    

 

 

 

 


南岳区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试行)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世界旅游目的地的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打造以南岳衡山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名片加快建设世界旅游目的地的实施意见》决策部署和区委“1235”工作思路,紧扣文旅兴城宗旨,深入开展千万工程,大力推进南岳旅游民宿五化四建发展,为将南岳建设成为世界级文化旅游目的地注入新动能。

第一条 特色的目标体系: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湖南省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相关标准,明确旅游民宿的审批流程、评定标准和规范化经营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旅游民宿行业标准化管理。布局合理化。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等禁建区之外,以城市民宿聚集区和乡村民宿聚集区发展为主,全区城乡分散布局为补充,实现民宿从数量质量到规模效益的全面提升。建设特色化。积极引导民宿在规划、建筑、功能、外观、色彩设计和业态策划等方面,按照一村一品、一乡一景的要求,打造特色鲜明的民宿集聚区。运营品牌化。以南岳旅游民宿品牌统领,多个组团民宿子品牌为支撑,提高民宿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引导全区民宿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智慧化。推进旅游民宿设备、平台、管理、服务、营销智慧化。探索 5G+民宿,推出智能家居、智能安防、智能服务等产品。

第二条 完整的产业体系:坚持规划引领。编制南岳区民宿高质量发展规划,统筹资源和资金,扶持引导民宿串点成线连片发展,形成民宿集聚区、民宿重点镇(村)和特色散点民宿协同发展的空间布局。推进品牌建设。推进星级民宿评定工作,构建以中高档为主、合理有序发展的旅游民宿层次结构。发展民宿+”新业态。统筹推进旅游民宿与休闲农业、康养度假、医药卫生、休闲娱乐、文化创意、科普研学、体育等领域深度融合,打造复合型民宿产业链条。优化生态环境。完善旅游民宿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严格管理旅游民宿污染物排放,完善环卫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规范的管理体系:强化协同管理。建立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南岳区旅游民宿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南岳区旅游酒店、城市客栈、农家民舍管理模式调整工作方案》(岳政办发〔202138号)文件中的职能分工,对旅游民宿进行监督指导和行业管理。实施准入制度。旅游民宿业主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如经营餐饮)等证件之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强化等级评定。旅游民宿等级分为三档八级,分别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湖南省五星、四星、三星级;南岳区二星、一星级(由区文旅广体局参照国家、省级标准制定区级评定标准)。施行退出机制。对旅游民宿实行动态管理,等级标志有效期为三年。对日常运营管理不达标或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有效投诉、侵犯游客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相应等级。

第四条 良性的市场体系:增强经营主体活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投资民宿,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赋予经营主体权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做强做优做大骨干民宿企业,稳步推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满足游客多元化需求。加强市场推广营销。创新营销方式,实施多元化精准营销。加大民宿网络运营一体化平台建设力度,加强与各媒体、平台的合作,强化民宿的宣传推广。

第五条 长效的发展体系:建立民宿发展考核机制。将民宿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全区乡村振兴年度考核内容,开展定期督查调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建立民宿运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全区民宿产业运行态势,针对性开展民宿经济运行分析。建立民宿审批保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受理旅游民宿办证事宜,采取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审核、统一办证的办法,各部门共同审核,依法出具意见。建立民宿品质提升机制。坚持系统谋划、规范发展,以山上做减法呵护生态、山下做加法提升业态,引导全区民宿产业走上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坚持品牌导向,坚持监督管理,严守生态环保、耕地保护底线,按照整顿一批、规范一批、发展一批的思路,促进全区旅游民宿产业规范有序、健康良性发展。

第六条 高效的奖补体系设立南岳区旅游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基金500万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旅游民宿规划编制、环境提质、宣传推广和扶持奖励。奖励面向全区旅游民宿,由业主自主申请,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取消申请资格。申报奖项经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社会公示后确定。

(一)民宿企业升级奖。鼓励旅游民宿个转企,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鼓励旅游民宿企上规,对小微企业新增规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民宿财税贡献奖。鼓励旅游民宿企业积极纳税,从旅游民宿纳税额、就业率、网络平台运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每年评选一二三等奖若干名,给予重点奖励。

(三)民宿品牌创建奖。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为湖南省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定为南岳区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七条 多方的营销体系:开展多渠道宣传推广。对评定为国家、省、区级的旅游民宿,在民宿VIP客户办理南岳365年卡上给予特别优惠,并免费入驻南岳一码游小程序酒店民宿版块1年,同时纳入全区过夜统计和文旅宣传推广范围。

第八条 全面的保障体系开展闲置房屋调查摸底工作,积极探索回购、租赁、置换等模式,有序盘活闲置房屋资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发展民宿。探索推动点状用地在民宿建设中的试行,减少用地压力。加大民宿聚集区公共空间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民宿聚集区的水电、通讯、交通、美化、绿化、亮化等全要素配套。

第九条 专业的人才体系加大旅游民宿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出台旅游民宿人才培养扶持政策。组织全区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各种类型的岗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实现全区民宿从规模到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十条 实用的金融体系:引导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创设利率更低、门槛更低、获贷更易的针对性金融产品,支持旅游民宿发展。积极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建立政银企定期联系机制,为旅游民宿业主和从业者提供面对面的产品介绍和金融服务。

本意见自2024228日起施行,试用期两年。

 

附件1.南岳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2.南岳区旅游民宿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南岳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旅游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业主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湖南省旅游条例》、湖南省《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DB43/T 2361-2022)等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南岳古镇等特定区域按相关规定执行),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旅游民宿等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区级。分别为国家级(含甲级、乙级、丙级);湖南省级(含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南岳区级(由区文旅广体局参照国家、省级标准制定区级评定标准)。

行业管理按照《南岳区旅游酒店、城市客栈、农家民舍管理模式调整工作方案》(岳政办发〔202138号)执行。

第三条 旅游民宿发展要坚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注重品质、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生共赢。

第四条 旅游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特色鲜明、强化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民宿产业的规范化、规模化、特色化、品牌化、智慧化。

第五条 凡在南岳区辖区范围内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按照职能分工,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制定全区旅游民宿发展规划和产业引导政策;负责指导全区旅游民宿服务质量管理;负责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品牌推广工作;负责指导南岳区旅游民宿协会业务工作。

(二)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实施辖区内旅游民宿发展工作;负责辖区内旅游民宿规划选址、建设报批、房屋安全等事项;负责辖区内旅游民宿环境整治、安全生产和社会综治等日常监管;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旅游民宿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旅游民宿《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负责监督旅游民宿诚实经营、明码实价、公平竞争,打击破坏市场违法行为,处理消费维权,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旅游民宿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核发旅游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负责监督旅游民宿落实住宿实名登记查验制度;负责处理旅游民宿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旅游民宿反恐防暴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旅游民宿消防应急工作。

(五)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发旅游民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负责监督旅游民宿落实公共场所卫生措施要求;负责监督旅游民宿病媒害防治和疫情防控工作。

(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旅游民宿纳入乡村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工作;负责监督旅游民宿发展中宅基地管理和土地流转等事项。

(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旅游民宿规划选址、用地审批,推动盘活闲置土地,节约资源。

(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限额以上(建筑三层及以上,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民宿房屋建设纳入基本报建程序,对民宿建设(含装饰装修)及改造工程进行过程监管与消防验收备案,指导乡镇街道加强民宿房屋建设施工过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九)区林业局:负责参与旅游民宿规划选址,民宿建设、运营中涉及林业的日常监管与查处。

(十)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参与旅游民宿规划选址,核定选址范围,开展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民宿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巡查。

(十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旅游民宿建设环境评测;负责旅游民宿环保日常监管,查处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区政务服务中心:优化简化旅游民宿办证流程,设立旅游民宿综合办理窗口,实现一站式服务

(十三)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派出所对旅游民宿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旅游民宿业主及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对备案旅游民宿进行日常消防检查。

(十四)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旅游民宿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七条 旅游民宿业主对安全生产、消防、房屋质量和食品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须制定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说明或警示。

台风、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期间,旅游民宿业主应当按照预警信息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八条 成立南岳区旅游民宿协会,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调节作用。协会制定统一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水平;协会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提升南岳旅游民宿整体形象。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九条 旅游民宿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湖南南岳衡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禁止发展或限制发展旅游民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外引导发展旅游民宿,形成民宿聚集区。充分利用闲置房屋、土地进行旅游民宿建设,不得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突出生态宜居;

(二)不得设置在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部;

(四)不得在未经政府允许的情况下,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民宿;

(五)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农田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域。

第十条 旅游民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改建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建设和装修;

(三)文物建筑改造为旅游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历史建筑改造为旅游民宿时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有关规定及保护规划的要求;

(四) 建筑风格应当与所在地的历史文化、景观风貌、美丽乡村等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 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执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环保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运营应因地制宜,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污水统一截污纳管进入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或安装一体化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并达标排放;

(二)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农田、溪流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

(三)厨房须装置油烟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配套餐饮规模较大的民宿,要设立隔油池(或油水分离器);

(四)落实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噪声防护措施;

(五)鼓励游客自带清洁用品和生活用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量。

第四章 办证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第十三条 联办事项:

(一)经营主体设立登记;

(二)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店、酒吧、茶座外)卫生许可证;

(四)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六)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七)涉税事项办理;

(八)公章刻制备案;

(九)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办理户外广告的,须办此项);

(十)门店招牌设置管理 (办理门头招牌的,须办此项);

(十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第十四条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旅游民宿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须真实完整)→→→综合窗口统一收件→→→联勘联审→→→审验通过→→→综合窗口统一发件。

第五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 旅游民宿业主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或验收证明。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待人员文明、热情,穿着整齐清洁,礼仪礼节得当;

(二)接待人员熟悉当地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特色文化,鼓励使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三)接待人员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熟练应用;

(四)接待人员尊重住客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保护住客的合法权益与隐私;

(五)公开承诺其他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

(二)直接为住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三)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制订方案对鼠、蚊、蝇、蜚蠊等病媒生物进行防制及灭杀。

第十八条 旅游民宿治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住客信息采集系统,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上报辖区公安机关;

(二)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覆盖民宿前台、全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并确保正常运行,视频监控采获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禁止在客房、卫生间、浴室等非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三)具备必要的防盗防火安全设施,在公共区域、客房放置安全提示的相关资料,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民宿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应当配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四)建立治安巡查制度,采取楼面巡查、出入口巡查与视频巡查等方式,制作巡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值班工作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五)建立工作人员名录,如实登记工作人员身份信息和聘用、离职信息;

(六)为住客提供贵重物品保管服务;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防范知识培训、指导和治安检查,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旅游民宿安全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游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卫生安全,保证食品安全;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旅游民宿业主利用网络等平台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鼓励行业协会、网络交易平台等主体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旅游民宿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住宿人员信息和视频监控设备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调取以外,不得泄露。

旅游民宿向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情况的应当进行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旅、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卫健等部门按职能加强对旅游民宿的监管,分类制定标准化管理办法,特别要围绕安全生产、社会综治、旅游服务等方面出台切实可行、科学管用的统一标准和管理措施。同时,应加强对当地旅游民宿业主和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旅游民宿的日常巡查,落实辖区内旅游民宿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联系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旅游民宿存在违规新、改、扩行为(含附属设施),将依法进行查处和整治。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禁、限区内,违规新、改、扩行为(含附属设施),从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旅游民宿存在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和整治,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实行生态赔偿、实施生态修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20242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南岳区旅游酒店管理办法(试行)》《南岳区城市客栈管理办法(试行)》中有表述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2

南岳区旅游民宿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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