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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工伤认定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4-09 09:02:38 作者: 来源:南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各参保单位:

本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更,按照最新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工伤认定申请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先线上进行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认定申请,再线下递交纸质材料到人社局211办公室。

线上办理操作方法: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入,点击“办事服务”,然后点击“单位网厅”,输入单位帐户密码后进行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认定申请(2个步骤都要操作并且要点击确认,否则会出现无法报销费用的情况)。

注意事项:线上及线下办理时限为受伤之日起30日内,超出30日未超出1年的仍然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申请工伤认定,只是有些费用无法报销。不再接受电话、现场报备工伤,请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步骤和时限自行办理,并转告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直接在人社局211办公室递交纸质材料申请。

二、申请工伤所需提交的材料

为确保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现就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基本材料告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审批表》

——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人一栏填用人单位名称,单位需在申请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不可以是单位项目章、资料章等);自工伤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且在一年以内的,申请人一栏填受伤害职工姓名;

——《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必须准确无误,且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以便能及时联系到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

——《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受伤害经过需填写完整准确,并用A3纸正反面打印;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带原件以备核对)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律师办理的还需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3、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它能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受伤害职工为劳务派遣,另需提供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的派遣协议。

4、2人(含)以上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应尽量手写并签名),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证人证言须注明证人与受伤职工关系,并根据自己所见到或所知道的情况如实书写,不得相互抄袭或者与申请表中受伤害经过内容一致;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需加盖医院医疗专用章、医教部或医务科章,其它科室章无效);

——门诊病历复印件;因伤住院的提供入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做过CT、X光、核磁共振等检查的,提供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经过手术治疗的,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

6、法律责任承诺书。

——承诺书中的时间填写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

以上材料中证人证言收取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发生事故后,在不影响工伤职工救治的前提下,应当第一时间拍摄受伤场景、受伤人员、受伤部位照片、视频,及时保存监控等资料,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以便简化调查内容和程序。

(三)特殊情况应提供的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带原件以备核对)

1、建筑企业按项目参保的,提供总承包合同(存在分包情况的,还需提供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等)以及受伤害职工、证人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复印件。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复印件,以及受伤害职工住址证明材料(可以为户口本、房产证、租房合同、暂住证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的材料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以及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等;

8、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9、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提供提交用人单位指派证明或其他证明;

10、若为在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的,另需提供文体活动证明。

三、工伤认定审核、调查时限

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有关咨询电话

工伤认定申请咨询电话:0734-5670591

工伤待遇咨询电话:0734-5672155


附: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审批表

     3、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责任承诺书

     4、证言证词


南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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