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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机构名称: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人:何小平

  机构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西街128号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900

  电话:0734-5661506 

  邮箱:2142628701@qq.com

   

 

 

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1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城管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编制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调查研究。

(二)负责拟订全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乡镇、街道以及区直有关单位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三)承担城市市容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拟订城市容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审批监管工作;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负责人行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含公园、广场、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临时性堆放物料、占道宣传促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负责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色彩批后的监管工作和城市广场、人行道设置"城市家具"等公共空间管理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负责临街建设施工工地设置护栏或者围挡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广场、人行道及管理内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自行车建设及公共停车设施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工地围挡监管工作。

(四)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城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方案;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和监督;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环卫作业服务的资质审验;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全区的渣土管理;负责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考核以及信息综合;负责餐厨垃圾等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运营的监管;负责因教学、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许可。

(五)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城区各类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对责任部门、乡镇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提供考核评价依据;负责受理数字化城市管理投诉、举报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执法督察、法制审核等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协助跨区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对下列破坏旅游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冒充景区工作人员、导游人员、宗教教职人员,欺骗游客消费;

2.追逐、围堵、拦截游客驾驶的车辆,推销商品或者介绍消费服务;

3.欺骗、诱导、胁迫游客施行求签、祈福、开运、参拜等活动;

4.纠缠游客递塞佩饰、挂饰、符牌、雕塑、佛珠、绶带、符箓等物品。

(八)负责对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泊车位、休憩设施等公共资源,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收取停车费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承担在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责任。具体包括:

1.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 负责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3. 负责侵占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行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4. 负责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行为、违规取土行为以及违法建筑物实施行政处罚和拆除工作;

5. 负责在城区规划范围内,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以及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建(构)筑物,实施行政处罚或拆除工作。

6. 负责施工工地围挡监管工作。

7. 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行为和开展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1.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行为;

2.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葬坟、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行为;

3.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等行为;

4.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相关违法行为;

5.在风景名胜区内内采伐、移植、修剪林木、挖掘树桩(根)、采集种子、药材等林副产品和动植物标本的行为;

6.在风景名胜区内野外生火、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和在禁火区吸烟、烧香点烛等行为;

7.在风景名胜区内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责分工

1. 旅游秩序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对于破坏旅游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等行为,尚未引发游客投诉和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区民族宗教局负责对宗教场所内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教育。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宗教场所以外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处罚等管理。区景区管理处负责对景区内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处罚等管理。引发游客投诉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2. 公共资源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门前三包"范围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私划泊车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并清除私划的泊车位。在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收取停车费的行为由区城管执法局进行制止和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拒绝、阻碍执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引发游客投诉的由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或区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理,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3.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执法部门执法需要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程度进行检测鉴定。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产生生活噪音、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处罚。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行为、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进行处罚。

4. 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进行处罚。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其他场所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 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侵占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进行处罚。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客运车辆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含出租车钓鱼拉客)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6. 水务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违规取土行等行为进行处罚、对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造成水体环境严重污染经检测超标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处罚。区环境卫生所负责对城区河道河面的废弃物进行清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城区其他水域中的废弃物进行清理。

7. 关于施工场地管理的职责分工。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施工工地围挡进行监管。区住建局负责对停工工地整理、竣工工地清理恢复进行监管。

8.关于控违拆违工作的职责分工。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控违拆违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控违拆违工作,承担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控违拆违执法工作,负责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进行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拒不停止建设或者自行拆除的,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承担景区、农区规划范围内的控违拆违执法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在农区规划范围内违法用地查处等相关工作。各乡镇负责配合在属地范围内的控违拆违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城管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调查研究等综合性文稿的草拟及文书档案、信息保密、政务公开等综合文秘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及会议、保卫、接待、采购、食堂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领导批办件、信访件的交办及督办;牵头拟订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突发事件处置、协调和机关值班安排工作;负责信息报送,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区政府对本局的目标管理考核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局预决算编制和预决算公开工作;负责全局财务票据领用、非税收入缴存非税收入返回结算和分配工作;负责局机关资金拨付、费用报销、财务核算和会计资料整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负责统计工作,提供会计信息;负责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二)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呈报工作;负责法规政策研究及课题调研;负责国家赔偿及诉讼案件的办理;负责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负责执法监督,组织执法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负责组织全民城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法制培训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办理,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核、办理以及制证、盖章、发证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协调督办,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派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综合业务股。负责与区住建、自然资源、文明创建等单位的协调联络,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对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各项安全工作的组织、督促和检查;协助各单位做好春运、消防、户外广告、护栏、河道、车辆和特种设备等的相关安全工作;负责全局安全教育宣传、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与区综治、应急管理等单位联系协调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容监察股。负责全局目标管理、重点项目和行政执法等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负责对行政执法队队容风纪的督察,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暗访、曝光、监察、督办;负责拟定城市管理标准、考核细则和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工作检查考评标准;负责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的检查、督查、考评、督办;负责制定街道、社区(村)、单位、小区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全局下属机构和内设股室年度目标的制定、管理和考核,以及对下属机构和内设股室的个人绩效考核;负责区政府12345投诉工单的督办,受理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举报,负责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的督察督办工作的联系,负责组织参与政府工程项目、市容环境卫生等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移交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城管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更名为区环境卫生所,调整为区城管执法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区城乡执法大队调整为区城管执法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三)区城管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30日起施行。